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
(試行)
煤安監行管〔2020)16號
目錄
第
1
部分 總則
. 2
一、基本條件
. 2
二、基本原則
. 3
三、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 5
四、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內容
. 7
五、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評分方法
. 8
第
2
部分 理念目標和礦長安全承諾
. 15
一、工作要求
. 15
二、評分方法
. 16
第
3
部分 組織機構
. 34
一、工作要求
. 34
二、評分方法
. 34
第
4
部分 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 45
一、工作要求
. 45
二、評分方法
. 46
第
5
部分 從業人員素質
. 58
一、工作要求
. 58
二、評分方法
. 59
第
6
部分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 92
一、工作要求
. 92
二、評分方法
. 94
第
7
部分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 121
一、工作要求
. 121
二、評分方法
. 122
第
8
部分 質量控制
. 144
8.1
通風
. 144
8.2
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
. 205
8.3
采煤
. 259
8.4
掘進
. 302
8.5
機電
. 356
8.6
運輸
. 413
8.7
露天煤礦
. 459
8.8
調度和應急管理
. 668
8.9
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地面設施
. 701
第
9
部分
持續改進
. 732
第
1
部分 總則
煤礦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通過樹立安全生產理念和目標,實施安全承諾,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從業人員素質,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抓好質量控制,不斷規范、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適應煤礦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實現安全發展。
一、基本條件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應具備以下條件,任一項不符合的,不得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
2.樹立體現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與本礦安全生產實際、災害治理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理念;
3.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要求和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4.礦長作出持續保持、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承諾,并作出表率;
5.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完備(井工煤礦有負責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安全培訓、調度、應急管理、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門;露天煤礦有負責安全、鉆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邊坡、機電、地測、防治水、防滅火、安全培訓、調度、應急管理、職業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