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
于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
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
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
煤安監行管〔2013〕1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制訂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分方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主管部門要根據《辦法》和《評分方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積極組織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辦法》和《評分方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試行,各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主管部門要積極宣貫,認真組織學習、培訓,指導和督促本地區煤礦企業及時按照新標準開展達標創建工作。
三、各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主管部門要建立本地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爭取在
2013
年底前實現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聯網對接,實現全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審工作的網絡化管理,提高煤礦質量標準化信息化工作水平。
四、在試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將具體意見函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
21
號。
郵政編碼:
100713
。
聯系人:王文、梁子榮;聯系電話:
010-64464294
(帶傳真)。電子郵箱:
hgsjcc
@
163.com
附件:
1.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
2.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3
年
1
月
17
日
附件1: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全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
國發〔
2010
〕
23
號
)
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
2011
〕
4
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新建、技改
(
包括重組整合
)
煤礦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評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