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10 〕 2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 , 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 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 、 趨于好轉 , 但形勢
依然十分嚴峻 , 事故總量仍然很大 , 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 , 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 , 給
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 、
主體責任不落實 , 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
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 。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 堅持以人為本 , 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 ,
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 調整產業結構 , 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 把經濟發展建立
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 ; 堅持 “ 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 、 綜合治理 ” 的方針 , 全
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 , 健全規章制度 , 完善安全標準 , 提高企業技術水平 , 夯實安全生
產基礎 ; 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 切實加強安全監管 ,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 冶金等行業 ( 領域 ) 為重點 , 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 要通過更加
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 ,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 集中整治非法違法
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
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 ,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
失 ; 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 , 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
標準 , 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 ; 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 , 積極推進重點行業
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產能 ;
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
不安全不生產 。 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 , 嚴格查處違章指揮 、 違規作業 、 違反勞動紀
律的 “ 三違 ” 行為 。 凡超能力 、 超強度 、 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 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 , 并
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 對以整合 、 技改名義違規組織
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
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
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 ,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 、
責任 、 資金 、 時限和預案 “ 五到位 ” 。 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
評價制度 , 確保整改到位 。 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 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
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 。
煤礦 、 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 、 同時升井 , 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
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 ,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 ,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
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 , 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 并依法從重追究企
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
格考核 , 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 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 。 企
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 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 、 無證上崗的
企業 , 依法停產整頓 。 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 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
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
產標準化建設 , 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 安全生產
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
術人員 , 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 , 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
決策和指揮權 。 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 , 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 、 主
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 。煤礦 、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 ,
安裝監測監控系統 、 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 緊急避險系統 、 壓風自救系統 、 供水施救系統
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 并于 3年之內完成 。 逾期
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