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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75 號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已經 2015年1
月 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 2015 年7月 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 16 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
一、總則
(一)安全設施目錄適用范圍。
1. 為規范和指導金屬非金屬礦山(以下簡稱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
施設計、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定本目錄。
2. 礦山采礦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適用本目錄。與煤共(伴)
生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還應滿足煤礦相關的規程和規范。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不適用本目錄。
3. 本目錄中列出的安全設施不是所有礦山都必須設置的,礦山企業
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相關安全標準和規定,結合礦山實際情況設置相
關安全設施。
(二)安全設施有關定義。
1.礦山主體工程。
礦山主體工程是礦山企業為了滿足生產工藝流程正常運轉,實現礦
山正常生產活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
2. 礦山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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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設施是礦山企業為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
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為礦山生產服務、保
證安全生產的保護性設施。安全設施既有依附于主體工程的形式,也有
獨立于主體工程之外的形式。本目錄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分為基本
安全設施和專用安全設施兩部分。
3. 基本安全設施。
基本安全設施是依附于主體工程而存在,屬于主體工程一部分的安
全設施?;景踩O施是礦山安全的基本保證。
4. 專用安全設施。
專用安全設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設施以外的,以相對獨立于主體工程
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備生產功能,專用于安全保護作用的安全設施。
(三)安全設施劃分原則。
1. 依附于主體工程,且對礦山的安全至關重要,能夠為礦山提供基
本性安全保護作用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
列為基本安全設施。 2.相對獨立存在且不具備生產功能,只為保護人員安全,防止造成
人員傷亡而專門設置的保護性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
技術措施,列為專用安全設施。
3. 保安礦柱作為礦山開采安全中的重要技術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設施。
4. 主體設備自帶的安全裝置,不列入本目錄。
5. 為保持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保護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的設施,屬
于職業衛生范疇,不列入本目錄。
6. 地面總降壓變電所不列入本目錄。
7. 井下爆破器材庫按照《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66 號)等法規、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建設、使用和監管,不列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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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8. 在礦山建設期,僅專用安全設施建設費用可列入建設項目安全投
資;在礦山生產期,補充、改善基本安全設施和專用安全設施的投資都
可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二、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
(一)基本安全設施。
1.安全出口。
(1 )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組合形成
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2 )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
(3 )采場的安全出口。
(4 )破碎站、裝礦皮帶道和粉礦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
2. 安全通道和獨立回風道。
(1 )動力油硐室的獨立回風道。
(2 )爆破器材庫的獨立回風道。
(3 )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
(4 )破碎硐室、變(配)電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獨立回風道。
(5 )主溜井的安全檢查通道。
3. 人行道和緩坡段。
(1 )各類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的人行道。
(2 )斜坡道的緩坡段。
4. 支護。
(1 )井筒支護。
(2 )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支護。
(3 )采場支護(包括采場頂板和側幫、底部結構等的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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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硐室支護。
5. 保安礦柱。
(1 )境界礦柱。
(2 )井筒保安礦柱。
(3 )中段(分段)保安礦柱。
(4 )采場點柱、保安間柱等。
6. 防治水。
(1 )河流改道工程(含導流堤、明溝、隧洞、橋涵等)及河床加固。
(2 )地表截水溝、排洪溝(渠)、防洪堤。
(3 )地下水疏/ 堵工程及設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
水閘門、水倉、疏干設備、防水礦柱、防滲帷幕及截滲墻等)。
(4 )露天開采轉地下開采的礦山露天坑底防洪水突然 灌入井下的設
施(包括露天坑底所做的假底、坑底回填等)。
(5 )熱水充水礦床的疏水系統。
7. 豎井提升系統。
(1 )提升裝置,包括制動系統、控制系統、閉鎖裝置等。
(2 )鋼絲繩(包括提升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罐道鋼絲繩、制動鋼
絲繩、隔離鋼絲繩)及其連接或固定裝置。
(3 )罐道,包括木罐道、型鋼罐道、鋼軌罐道、鋼木復合罐道等。
(4 )提升容器。
(5 )搖臺或其他承接裝置。
8. 斜井提升系統。
(1 )提升裝置,包括制動系統、控制系統。
(2 )提升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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